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从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为1.28%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径行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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