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建瓯市大华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人民币123611.94元,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1248.02元及此后按月利率1%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以本金123611.9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算至该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负担1395元,***负担1505元;财产保全费用2170元,由***负担1044元,***负担1126元。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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