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信用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5民初3315号

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信用社,住***。

负责人:颜炜斌,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跃进,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

被告:***,女,成年,汉族,住***。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

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信用社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小清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荣君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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