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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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涿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81执57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星利与被执行人苗成海人格权纠纷一案,(2019)冀0681民初834号;(2019)冀06民终69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苗成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星利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冀0681民初834号;(2019)冀06民终6986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星利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冀0681民初834号,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冀06民终6986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