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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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涿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81执保19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孟亚男与被执行人贾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冀0681民初39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亚男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贾磊进行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2020)冀0681民初3982号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3982号已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