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20,453.1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61,844.9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息随本清,根据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该银行结算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为准);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姑李路东新城俊园3栋1单元24层3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29001号]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3元减半收取计6,31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51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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