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包头市九原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头市九原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罚息、复利、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共计11435.63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