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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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300.5元及利息(包括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6日为1024.14元),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偿还在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