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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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526执恢43号 赵某某(申请执行人)、施某某,黄某(被执行人): 赵某某与施某某、黄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6232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威宁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委托威宁自治县某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施某某的工程款313300元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4月22日向威宁自治县水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提取该款项,但因威宁自治县某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拨款手续没有完善,需待手续完善后拨付。因拨付时间尚未确定,经约谈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报结,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