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龙县千之味调味品厂 兴义市瑞鑫化工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8民初3006号 原告:兴义市瑞鑫化工经营部,住***。 经营者:郑传。 被告:安龙县千之味调味品厂,住***。 经营者:葛明英。 原告兴义市瑞鑫化工经营部与被告安龙县千之味调味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兴义市瑞鑫化工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兴义市瑞鑫化工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罗启君 书记员朱露露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