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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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源支公司 兴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涉案变压器损失20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涉案变压器损失72679元,合计7467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计83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源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后,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