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欧普港科光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市白下区朱世林吊顶材料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深圳欧普港科光电有限公司”字样的平板灯; 二、被告海盐县伊来特照明电器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平板灯产品上标注“深圳欧普港科光电有限公司”字样; 三、被告南京市白下区朱世林吊顶材料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含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被告海盐县伊来特照明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43元,由被告南京市白下区朱世林吊顶材料经营部负担389元,由被告海盐县伊来特照明电器厂负担1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