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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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保全情况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保全情况告知书 (2020)桂1421执保423号 陆友光、卢剑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陆友光与被申请人卢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陆友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桂1421民初268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卢剑忠的财产。 以168991.13元为限,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卢剑忠名下的银行存款(具体冻结账户详见信息表),实际控制金额为51.29元,未能足额控制原因账户余额不足。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庆新0771-7610286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