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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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8执保997号 燕飞、谭子钊: 关于申请人燕飞与被申请人谭子钊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482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谭子钊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建行),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3日止;被申请人谭子钊名下住房公积金账号为的账户存款已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8执恢47号之二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间无法重复冻结。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482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