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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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酒泉龙腾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玉门市人民法院(2018)甘098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玉门市人民法院(2018)甘098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上诉人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按年利率6%向被上诉人胡某1支付工程款399785元自2018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被上诉人胡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4元,由上诉人胡某1负担1760元,被上诉人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承担70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04元,由上诉人胡某1负担1780元,被上诉人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承担71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