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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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3091.17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支付贷记卡透支款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9月7日的利息为3504.94元、违约金2270.98元;2020年9月8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透支利息以44075.6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违约金每月为65.46元); 三、被告***支付律师费6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0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负担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9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