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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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价值人民币15万元范围内对被保全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二、查封申请保全人***名下的号牌为桂D×××××号小型轿车; 三、查封申请保全人***名下的号牌为桂D×××××号小型轿车; 四、由各自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因各自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非经本院许可,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及进行非法处分。 以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保全人应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保全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