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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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财产保全情况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情况通知书 (2020)桂0721执保284号 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荣波、邓冰存: 申请人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宁荣波、邓冰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宁荣波、邓冰存共有的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燕山路96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不动产权证:桂(2018)灵山县不动产权第xxx号】在价值1897494.71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据此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桂0721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要求灵山县不动产登记局和灵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上述房地产协助执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止。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保全人可以就未实现权利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续行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查封的则本次保全效力消灭。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