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平湖市宏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康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7)浙0411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113793.5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28617.5元;

四、上海康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12421.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计564元,由上海康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4元,由无锡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由上海康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9-13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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