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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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于2019年1月8日签订的《沁悦美健身俱乐部会员健身会员申请表(健身服务协议)》、2019年1月12日签订的《私教协议》在本判决生效时解除。 二、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健身会费(服务费)2747.25元和私教学费5430.5元,共计8177.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