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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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座落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胜利街文硕小区3户住宅(1、1-0305-001-040602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汤原镇字第**,面积61.90平方米;2、1-0305-001-030602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汤原镇字:房权证汤原镇字第**平方米;3、1-0305-001-020601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汤原镇字第000**79:房权证汤原镇字第**305-001-000101室商服(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汤原镇字第000**6570号,面积56:房权证汤原镇字第**.33平方米、2号门市99.58平方米、5号门市105.86平方米、7号门市79.73平方米、8号门市68.19平方米、9号门市54.56平方米、10号门市55.95平方米)续行查封。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