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惠州尚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480000元,并赔付相应的利息(其中,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12元,保全费用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