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鹿邑县鑫鼎商砼有限公司
安徽住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628民初5824号

原告:鹿邑县鑫鼎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411628MA3XF3109C,住***。

法定代表人:陈爱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超,河南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住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PAB41D(1-1),住***。

法定代表人:马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鹿邑县鑫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住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鹿邑县鑫鼎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9月12日签订的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19190元及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供应商品砼,2019年10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下欠原告商品砼款共计119190元,约定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解除双方于2019年9月12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安徽住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原告鹿邑县鑫鼎商砼有限公司商品砼款119190元,自愿定于2020年1月22日之前给付完毕;

三、如被告安徽住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安徽住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鹿邑县鑫鼎商砼有限公司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21日计算至履行还款完毕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1.9元,由被告安徽住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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