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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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医院 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3081.86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6000元,尚应赔偿97081.86元; 二、被告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8463.65元;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8元,由原告***负担1079元,被告***负担2227元,被告宁波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2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2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