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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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枣庄市锐通运输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113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113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113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路产设施损失45920元; 四、驳回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948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