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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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及利息、费用共计114990.43元(截至2020年5月15日,其中消费费用11117.96元,消费利息26018.75元,分期金额77853.72元),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的有关规定支付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