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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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至2020年8月3日,利息6592.51元、罚息65404.94元,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6000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告***的保证金48642.95元(账号:50×××08),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0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124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对此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