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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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滨海海上客运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999000元及截至2019年10月20日拖欠的利息48309.46元、罚息328776.08元、复利8394.56元,合计2384480.1元; 二、被告***向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1999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48309.46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4825%,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大连滨海海上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连带清偿。被告大连滨海海上客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就抵押物“中山旅游1”的普通客船(船舶识别号:CN1999127****)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大连滨海海上客运有限公司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80元,由***、大连滨海海上客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5800元,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