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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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宁波易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3837.28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宁波易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支付原告宁波易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83元,公告费240元,合计72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4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