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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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网裁字第394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