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2020年5月3日就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水费117.3元、电费241.9元和煤气费75元;

三、被告***支付的押金8,600元,不予返还;

四、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租金5,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5元,减半收取计77.43元,由原告***负担30.43元、被告***负担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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