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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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通经贸有限公司 大连弘邦重工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一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大连莱尔机械有限公司 大连诺伊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一通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弘邦重工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一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莱尔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209268.38元; 二、被告大连一通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弘邦重工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一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莱尔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8年4月20日的欠息496865.6元; 三、被告大连一通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弘邦重工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一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莱尔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自2018年4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复利;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8日以2999558.81元为基数按案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复利;自2018年5月9日起以2209268.38元为基数按案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复利); 上述一、二、三项被告大连一通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弘邦重工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一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莱尔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应支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9010元(含案件受理费284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大连一通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莱尔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弘邦重工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一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