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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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宝润德物资供应站 山西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一、被告山西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宝润德物资供应站租金39712.48元;二、被告山西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宝润德物资供租赁物顶丝364根、钢管7.2016吨、接管48根、扣件2201个;四、驳回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宝润德物资供应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被告山西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宝润德物资供滞纳金3.2万元。”为“三、上诉人山西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9712.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给付被上诉人太原市小店区宝润德物资供应站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6元,共计3984元,由上诉人山西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56元,被上诉人太原市小店区宝润德物资供应站负担3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