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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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此项及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邮寄送达费45元,合计15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其应付款项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