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新广汇石材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新广汇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借款本金3,800,000.00元人民币及截至2019年4月20日的欠息71,709.63元;

二、被告大连新广汇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上述一至二项所列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被告***对被告大连新广汇石材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确认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可就该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380万元产生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3777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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