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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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3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181150元,并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6元,邮寄送达费180元,合计46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其应付款项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