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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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省蓝宇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蓝宇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22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省蓝宇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2008年11月6日按月息1.5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省蓝宇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2009年2月14日按月息1.5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河南省蓝宇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2009年2月16日按月息1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5元,由被告河南省蓝宇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