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蓝宇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省蓝宇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22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省蓝宇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2008年11月6日按月息1.5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省蓝宇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2009年2月14日按月息1.5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河南省蓝宇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2009年2月16日按月息1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5元,由被告河南省蓝宇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5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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