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隆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货款24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12
发布日期 20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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