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库尔勒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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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3日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店铺转让费5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75元,由被告***负担600元,原告***自行负担268.7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支付上述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0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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