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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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3日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店铺转让费5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75元,由被告***负担600元,原告***自行负担268.7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支付上述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