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7民初445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晓艳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顾晶晶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