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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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聚源农资商贸有限公司 恒硕集团梅河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硕集团梅河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梅河口市聚源农资商贸有限公司化肥货款203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032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175元,由原告负担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