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宏创毅兴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6执保1号 申请人: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康世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莉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宏创毅兴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荣松,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覃才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创毅兴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冀06民初1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清苑区公园风景城的362套房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前往保定市清苑区不动产管理中心和保定市清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分别向其送达了(2020)冀06财保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9)冀06民初16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了对(2019)冀06民初165-1号民事裁定书所列明的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清苑区公园风景城的362套房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