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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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返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以2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为4480元;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为1200元;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为3000元;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72,000元;自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22,000元;自2020年2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2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对上述***债务中2019年2月27日本金30万元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支付保全费352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7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