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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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民终3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然,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按上诉人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上诉人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爱梅 审判员李莹 审判员孙晓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宇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