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民终3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然,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按上诉人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上诉人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爱梅

审判员李莹

审判员孙晓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宇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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