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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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恒裕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保定市华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厚自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大龙宇龙汽修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原告河北厚自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冀F×××××车辆进行修理,彻底解决该车存在的质量问题; 二、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厚自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停运损失177480元和交通费2000元,共计179480元; 三、被告保定市华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厚自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1元,由原告河北厚自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88元,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保定市华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