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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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 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637864.28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后期复利以被告实际拖欠原告的借款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计算至借款利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对被告湖南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路××号××广场××层××层××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0)衡阳不动产权第(0004736)号,抵押登记号为:湘(2020)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775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湖南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903元,由被告湖南康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瑞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