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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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玉林市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玉林市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玉林恒大城商业2区210,房屋代码542029); 二、被告玉林市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购房款591628元给原告***、***; 三、被告玉林市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方法:以591628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玉林市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不动产登记费、产权登记费、抵押登记费、配图费、印花税等共1310元给原告***、***;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466元,由原告***、***负担2235元,被告玉林市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