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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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告齐齐哈尔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赉分公司赔偿款293375.25元;

二、被告镇赉县大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告齐齐哈尔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赉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告齐齐哈尔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赉分公司负担18700元,被告***负担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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