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岗市信赢食宝肉业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第三人王晶为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岗市信赢食宝肉业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对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406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