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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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管理费7729.93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负担27元,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11.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